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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擅自篡改污染物监测数据 被告人判刑

发布时间:2026-08-07点击次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六安市霍山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被告人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系重点排污单位安徽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电工班班长。为使该公司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小时值超标不被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于2021年8月20日、9月1日、9月8日先后3次单独或伙同该公司电工孟某(另案处理)修改该公司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系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导致该公司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实时监测数据低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逃避了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通报。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重点排污单位职工,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擅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芯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窦祖军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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