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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02
点击次数: 記者李惠婷/綜合報導
讓寵物的健康資訊更流通!台北市政府2日公告新增「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第3項的規定,日後民眾若無法繼續飼養寵物而送至動物收容時,應檢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文件,落實飼主責任,並讓未來的新飼主能更了解寵物的健康狀況,該規定於5月1日起開跑。
台北市政府增加規定,未來因無法繼續飼養寵物而送至動物收容時,應檢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文件。(示意圖/Pixabay)
動保處呼籲,飼養寵物前應事先評估,要負起飼主責任照顧牠們的一生,若真遇到無法繼續飼養的狀況,應先詢問親朋好友是否有接手意願,如無法尋得認養人,則可向動保處申請不擬繼續飼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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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增的規定,動保處說明,台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第4屆委員在去(112)年提案建議,動物收容所應嚴格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飼主負起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除須完成動物絕育、狂犬病疫苗施打及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外,應善盡告知動物健康狀況之義務。
修法前飼主將無法繼續飼養動物送交動物之家時,不會主動提供動物健康近況,獸醫師常常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去察覺動物是否患病,如患有慢性疾病亦可能因此無法即時妥善治療;此次申請規定的修正,要求飼主在申請前,提供2周內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讓新飼主及獸醫師評估及了解動物狀況,可確保動物在飼養照護期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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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動保處提醒,民眾如將動物送交動物之家,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被裁罰終生不得認養收容所動物及辦理寵物登記。